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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卫生部门要求进行检测的行为可能被罚款最高 3百万越盾

2021-07-10 17:50

根据政府于2020年9月28日颁布关于对卫生医疗领域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规定的第117/2020/NĐ-CP号议定,在 Covid-19疾病监测过程中不按照有权卫生部门要求进行检测的行为可能被罚款 1百万至 3百万越盾。此外,第117/2020/NĐ-CP号议定还规定一些可能被处理的违法行为如:

1. 在公共场所不戴口罩或不必要出行行为:

处罚水平:罚款1百万越盾至 3百万越盾。

2. 不实施关于采取限制人群集聚或暂停公共场所的经营服务活动以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措施的决定的行为:

- 处罚水平:对个人罚款1千万至2千万越盾(对组织罚款2千万至4千万越盾)。

* 刑事处理:对于经营单位业主、服务经营单位管理者(酒吧、卡拉OK厅、按摩店、美容院、健身房/瑜伽/游戏室、电影院)在发出暂停经营活动以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决定后仍开展经营活动,因产生疾病防控费用而造成 1 亿越盾或以上的损失,将按照2015年《刑法》第295条进行处理。

3. 拒绝或逃避采取有权国家机关对 Covid-19 患者进行医学隔离或强制医学隔离的决定的行为:

- 处罚水平:罚款1.5千万至2千万越盾。此外,还要采取“必须进行医学隔离,强制医学隔离”的克服后果措施。

* 刑事处理:对于将 Covid-19 疾病传播给他人的,可按照2015年《刑法》第240条进行处理。

4. 在根据有权国家卫生机关提供的内容宣布疫情或宣布疫情结束后传播有关Covid-19疫情的不实消息的行为:

- 处罚水平:对个人罚款1千万至1.5千万越盾(对组织罚款2千万至3千万越盾)。此外,还要采取“强制按法律规定在连续三天内纠正此前传播的当地新闻媒体上的不实消息”的克服后果措施。

5. 隐瞒、不申报或不及时申报自己或他人感染 Covid-19 病毒现状的行为:

- 处罚水平:罚款1千万至2千万越盾。

* 刑事处理:对于将 Covid-19 疾病传播给他人的,可按照2015年《刑法》第240条进行处理。

(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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