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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企业与社会责任相结合

2021-04-17 17:15

政府刚颁行第47/2021/NĐ-CP号议定,关于对《企业法》的一些​条款作出详细规定。该议定有整一章规定社会企业,说明社会企业、私人企业主、社会企业的成员、股东的责任。

该议定明确规定,社会企业有责任维持社会、环境目标、保留以用于再投资的收益以及关于在整个运营过程中实现社会、环境目标的承诺中的其他内容。如果在所承诺的期间内提前终止社会、环境目标,则社会企业必须退还社会企业因实现所登记的社会、环境目标而接受的所有优惠、援助、赞助款。

私人企业主、合伙企业的合伙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以及包括股份公司的股东、董事会成员、经理、总经理等相关对象对因社会企业违反上述内容而造成的损失负相关责任。

社会企业接受援助和赞助的条件是接受外国非政府援助,旨在依照关于接受外国非政府援助的法律规定实现解决社会、环境问题的目标。特别是,社会企业可接受来自国内机关、组织、个人和登记在越南运营的外国组织的财产、财政援助或技术援助,旨在实现解决社会、环境问题的目标。

企业出具接受赞助文件,内容包括:赞助组织、个人的信息,赞助财产类别、价值或赞助金,进行赞助的时间;对接受赞助的企业的要求,赞助方代表人的姓名和签字(如有);在获取赞助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企业必须向企业总部所在地直辖市、省级人民委员会下属的援助、赞助管理机构通知接受赞助问题并附上接受赞助文件影本。

该议定还规定,社会保障单位、社会基金、慈善基金在受到发放社会保障单位、社会基金、慈善基金成立许可证的机构以书面批准后可以使用全部财产、权和义务以转型为社会企业。转型后的社会企业继承所有合法权和利益,对社会保障单位、社会基金和慈善基金的包括税收债务在内的各项债务、劳动合同和其它义务负责任。

(凯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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