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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自2020年1月1日起上调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2019-12-28 11:32

根据第90/2019/NĐ-CP号议定的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劳动合同在企业工作的劳动者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对于在一类地区运营的企业,每月最低工资为442万越盾,

对于在二类地区运营的企业,每月最低工资为392万越盾,

对于在三类地区运营的企业,每月最低工资为343万越盾,

对于在四类地区运营的企业,每月最低工资为307万越盾。

为经过职业培训的劳动者支付的最低工资应比地区最低工资标准高出7%以上。平阳省的土龙木市、顺安市、宜安市、槟吉市、新渊市、巴乌邦县、北新渊县、油汀县和富教县都属于第90/2019/NĐ-CP号决定所规定的一类地区。

(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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