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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日起免征收建设费

2010-12-15 00:00

政府总理刚刚签署了从2011年2月1日起将免征收建设费的80号决定。 按目前的规定,建设费被纳入由政府于2006年3月6日公布的24号决议所附加的各种费用。据本项法律文件,建设费由省政府规定。

 

财政部透露,全国各地均执行免征收建设费

目前,建设费按2006年10月16日颁发的97号通知实施。据此,建设征收额可以根据工程建设成本的百分比(未含设备消费),根据建设工程种类(住房或用来生产或经营的建设工程)和民居区而采用合理的征收额。

但是,据财政部透露,过去时间每个地方有不同的建设征收额和减免额,甚至有的地方规定征收建设费,有的地方又规定不征收。另外,在鼓励吸引投资者的主张的同时,有一些地方颁行给予享有社会优惠对象的住房、动迁安置房项目、低收入者住房以及教育、卫生、文化和体育等基建工程等这些对象获免征收建设费的政策。

因此,财政部表示,全国各地均执行免征收建设费的决定将有助于确保公平和落实国家社会民生政策、减少建设消费以及鼓励投资建设工程领域。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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