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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4日颁布关于营业登记的第01/2021/NĐ-CP号议定中的涉及个体工商户的新规定

2021-01-16 13:18

政府于2021年1月4日颁布关于营业登记的第01/2021/NĐ-CP号议定(简称01号议定),取代政府于2015年9月14日颁布关于营业登记的第78/2015/NĐ-CP号议定以及于2018年8月23日颁布关于修订、补充2015年9月14日第78/2015/NĐ-CP号决定若干条款的第108/2018/NĐ-CP号议定。据此,01号议定与过去相比有许多新内容,其中涉及个体工商户(简称个体户)的条款有许多新规定。

第一,仅允许两种对象成立个体户,包括:个人成立或各家庭成员成立。那么,根据新规定,“越南籍个人团体”不再可以成立个体户。此外,01号议定补充了不需要办理营业登记的对象:季节性经营者。

第二, 个体户有权在许多地点开展经营活动。“一个个体户可以在许多地点开展经营活动,但必须选择一个地点办理主要经营场所登记并必须将其他经营场所通知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税务管理机关、市场管理机关”。

第三,补充关于营业登记证上的变更登记时间的规定。

第四,可以无限期暂停运营,以往个体户的暂停运营期限不超过一年,并在暂停运营之前的至少15天内以书面通知个体户登记所在地的县级营业登记机关。目前,01号议定不再规定暂停营业期限,但必须在暂停营业之前的至少03天内通知县级营业登记机关。

第五,委托办理个体户登记手续:“个体户户长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办理此议定第12条所规定的个体户登记手续”。以往,没有个体户登记委托规定。

第六,改变和补充收回个体户登记证的情况。收回个体户登记证的情况包括:

- 个体户登记档案中申报的内容是假的。

- 在连续06个月以上停止营业,而无通知登记所在地的县级营业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

- 从事禁止行业、职业。

- 由无权成立个体户的人成立的个体户。

- 个体户在自提交报告截止日或受到要求报告文件之日起的03个月内不按规定将报告发送给县级营业登记机关。

- 其他情况根据法院判决、主管机关按法的要求实现。

第七,补充涉及雇用经营活动管理者的规定。个体户可以雇用其他人来管理、调控经营活动。但是,个体户仍必须对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和财产义务负责任。

 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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