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图。
越南政府刚颁布关于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工和在越南为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工作的越南劳工雇佣与管理工作的152/2020/ND-CP号议定。
该议定规定,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工有以下几种工作形式:
履行劳动合同;企业内部调动;履行关于经济、商务、金融、银行、保险、科技、文化、体育、教育、职业教育和卫生等领域的合同或协议;合同服务提供商;各类服务提供商;在经越南获准运作的外国非政府组织工作的外国劳动者;志愿者;管理者、专家、技术人员;参与在越南的投标项目;根据越南所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在越南工作的外国驻越代表机构成员亲属等。
该议定规定,从雇用外国劳工的日期至少30天前,雇主(承包商除外)必须确定越南劳工未能满足岗位需求,并向劳动荣军与社会部或当地省或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省级人民委员会)提供外劳雇佣需求说明报告。
在实施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对外劳需求发生变化,必须从预计雇佣外劳日期至少提前30天向劳动荣军与社会部或省级人民委员会汇报。
根据该议定,符合《劳动法》第154条第3、4和5款以及该议定第7条第1、2、8、9、10、11、12和13款规定的外国雇主无需确认外劳使用需求。
劳动荣军与社会部、省级人民委员会在收到有关外劳需求说明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此外,该议定还规定,在招聘外劳之前,承包商须提供外劳招聘计划,包括招聘人数、相关学历、技能水平和工作经验等,并向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提出预计雇佣外劳的越南籍员工招聘计划。
若承包商需要调整补充外劳人数,必经投资商的确认。
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要求当地或其他地方机构和组织向承包商推荐、提供越南劳动力。
从收到500名越南劳动力以上的聘用申请之日起最多2个月或100名至500名以内的最多1个月或100名以下的15天之内,没有向承包商介绍或提供越南劳动力,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可考虑让承包商在无法招募越南劳工的情况下聘用外国劳工。
投资商监督并要求承包商认真落实有关雇用越南和外国劳工的申报内容;督促和检查承包商依法遵守有关招聘外国劳工的规定;确保外劳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商在次年的7月5日和1月5日之前向职能部门报告前六个月和全年的外劳就业情况。(完)
(来源:越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