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刚颁布了70/2011/NĐ-CP号决议。决议规定了企业员工的底薪标准。
该决议适用于本国企业和外资企业,从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将企业员工底薪按一、二、三、四区域来划分,具体如下:
第一区域的企业员工为200万越盾/月、第二区域为178万越盾/月、第三区域为155万越盾/月、第四区域为140万越盾/月。
目前,在外资企业工作的劳工底薪分别为155万越盾/月、135万越盾/月、117万越盾/月和110万越盾/月。在国内企业工作的劳工底薪分别为135万越盾/月、120万越盾/月、105万越盾/月和83万越盾/月。
该决议还明确规定,雇佣员工的企业应支付给劳工的薪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所规定的底薪,劳动者的培训费用应高于当地底薪的7%。
《来源:越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