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并持越南房屋所有权的外国人须属于获准购买、继承、受赠和持越南房屋所有权的对象;需要条件包括:外籍个人须有外国权责机关发给之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证件,另须检附下列类别证件之一:
- 对在越南直接投资者,应有期限在1年以上的投资执照或相当文件,而证照上有详列当事人的姓名,或有属在越南营运企业的董事会股东成员或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証明文件;
- 对接受在越南营运企业的聘请,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士,应有其聘任合约或公司任命越文版文件。对越南国家有贡献者,应有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主席颁发之勋章;对越南国家有特别贡献者,应有负责贡献领域的部级机关之确认书,经越南其他有关部级机关审查后报请政府总理签发批准文件;
- 对入境越南以从事有关经济、科学、科技、环保、教育训练等领域的人士,除出示其外国或越南权责机关发给之技师或学士文凭外,检附越南权责机关核发之工作许可证或在越专业执业活动许可证;
- 对具备特别技能的对象,应有越南相关职业会、协会发给之专业、技能确认书,及越南权责机关核发之在越专业执业活动许可证或工作许可证;
- 对与越南人通婚的人士,应有其外国或越南权责机关发给的结婚证明书,及其越南配偶之护照或常住户籍和身份証。
上述对象应有越南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单位发给的在越南居住12个月以上的常住证、暂居证或居住许可证,并非属享受国际或外交礼遇的外籍人士。
上述对象获准购买、持所有权的住房是商业发展项目的公寓房,不位于限制地区或禁止外国人居住、来往的地区。
(据2014年《住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