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工商部根据越中签订的货物过境协定发布通知,对办理货物过境和过境货物运输许可手续进行了规定。
据此,禁止和暂停进出口的货物不得过境越南领土,其余货物要取得工商部的许可后方可过境。
允许货物过境的口岸有:老街—河口、友谊—友谊关、芒街—东兴、同登—凭祥,其余国际口岸需由越南政府和中国政府达成协议。
通知还规定,由越南运输从业人员运输中国货物过境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由中方自营运输工具运输货物过境的,运输工具应取得进口口岸所在省、直辖市公安部门颁发的临时车牌和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技术安全、环境保护检验许可证书。除按规定延长时限外,过境货物从办理完成进口口岸海关手续起,在越南境内停留时间最多不超过30天。过境货物不得在越南境内销售。特殊情况下销售过境货物需获得越南工商部准许。
该通知将于2015年7月20日生效。
《来源:越通社-V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