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2017年12月7日颁行关于按劳动合同工作的劳动者的区域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第141/2017/NĐ-CP号议定。据该议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如下的区域最低工资标准正式生效:
- 第一区域:398万越盾/月(比第153/2016/NĐ-CP号议定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上调23万越盾)。
- 第二区域:353万越盾/月 (上调21万越盾)。
- 第三区域:309万越盾/月(上调19万越盾)。
- 第四区域:276万越盾/月(上调18万越盾)。
据此,平阳省第一区域包括土龙木市、顺安市、宜安市、槟吉市、新渊市和巴乌邦县、北新渊县。第二区域包括富教县、油汀县。
区域最低工资标准是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和发放工资的依据的最低劳动报酬。发给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工作,确保月内正常工作时间足够,并完成工作定额的劳动者的工资要确保: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对于从事最简单工作的劳动者);比最低工资标准高出至少7%(对于从事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的工作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在执行该议定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时不许消除或裁减劳动者在加班、晚上工作、在繁重、危险的劳动条件下工作时可享受的工资制度,按劳动法履行的繁重、危险职业的实物津贴制度和其他制度。
由企业规定的其他补贴、津贴和奖金按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协议或企业规章履行。
(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