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上午,省农业-农村发展厅与植物保护分局配合,为省内的50家肥料生产企业、经销商和代理商的代表介绍国家总理颁布的第15/2010/NĐ-CP号决议关于对假冒伪劣肥料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规定。据从2010年4月14日生效的第15号决议规定,价值为1亿越盾以上的假冒伪劣肥料生产、加工行为将被罚最高1亿2千万-1亿5千万越盾。价值为4千万-5千万越盾的假冒伪劣肥料经营行为将被罚最高8千万-9千万越盾。
此外该决议还规定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肥料行为的解决方法如:销毁过期肥料、对人员健康和作物、环境有害的全部肥料等。
《据:平阳报;记者:志勇》
编译: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