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内容处于工贸部颁行关于规定停止、降低电力供应的条件、程序的第30/2013/TT- BTC号通知。
据此,在停止、降低不紧急的电力供应时,卖方要通过如下方式提前至少五天通知用电户。对于月均使用10万kWh以上的用电户和重要用电户,则以书面通知或通过其它所协议的形式。其余客户,停电时要通过新闻媒体连续通知三天。
此外,本通知还具体规定停止、降低紧急、不紧急的电力供应的程序;规定对违法的组织、个人停止供电。本通知取代第39/2005/QĐ-BCN号决定。
《据:平阳报;记者:青红》
编译: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