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场景。
(越通社) 越共中央政治局于2022年7月6日发布关于党组织和党员违纪处置的第69-QÐ/TW号规定。
该规定共4章58条,明确党组织和党员违纪内容和处置形式。
之前,有关党员和党组织违纪处置的规定分为2个不同的规定,但第69号决定将党员和党组织违纪处置纳入同一份文件。按照第69号规定的第7条,党员和党组织的处置形式包括:谴责、警告和解散(党组织);谴责、警告、免职、开除党籍(党员);谴责和警告(预备党员)。
同之前的规定相比,第69号规定已对免除违纪处置、延期处置和未进行违纪处置等进行了补充,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第69号规定对党员违反有关跑官卖官的违纪处置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69号规定已补充了文凭和证件管理、发放、使用的违规行为。对于虚报、购买、销售、赠送文凭或证书等的行为给予谴责;对于出借、出租文凭或证书等的行为给予警告或免职;对于利用假的或非法文凭及证书进入国家机关或入党等的行为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