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政府于2024年6月5日颁布关于市场开发和管理的第60/2024/ND-CP号议定。该议定对市场分类、市场运营管理和组织制定详细规定,旨在提高服务人民和企业需求的效果。该议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60/2024/ND-CP号议定包括:5章、38条、2个附录、13份报告表、2份项目表和1份公共资产移交和接收记录表。
新颁布的议定比之前的规定有些变化,具体:
- 修改调整范围:本议定规定的市场是在规划地点组织的市场”(不再使用“传统市场”一词)。
- 将民生市场的概念修改为“民生市场是销售普通和必需品以服务人们日常生活的(由乡坊管理)三级市场”(第02/2003/ND号议定和第 114/2009/ND-CP 号议定规定)改为“民生市场是销售普通和必需品以服务人们日常生活的市场”(比现行规定广泛范围)。
- 消除口岸经济区市场、边境市场、山地市场等概念。夜市,自发营业点,历史文化、建筑景观市场,社区市场,履行市场公共资产管理任务的机构,市场基础设施相关资产等概念得到补充。补充和明确概念:坚固市场、半坚固市场。
- 根据以下因素对市场进行分类:
(一)经营方式(民生市场、批发市场),其中补充批发市场标准,根据规划法的规定,市场网络发展总体规划得到纳入国家级和地区级规划、省级规划;
(二)按规模分级管理(1类、2类、3类市场——与第02/2003/ND-CP号议定和第114/2009/ND-CP号议定相比基本不变);
(三)根据资金来源(国家预算和非国家预算资金来源),而不是根据第02/2003/ND-CP号议定和第114/2009/ND-CP号议定规定的规模分类。
此外,对于市场开发计划的规定;市场投资建设;市场建设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市场建设投资项目和市场范围内工程安排的规定:第二章内容基本上继承第02/2003/ND-CP号议定和第114/2009/ND-CP号议定的规定。与第02/2003/ND-CP号议定和第114/2009/ND-CP号议定相比调整了内容。具体:
- 废止市场开发规划的规定,替换为符合《规划法》的市场开发计划。
关于市场建筑投资
关于市场开发计划的规定;市场投资建设;市场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市场建设投资项目和市场内工程安排的规定。
第二章内容基本上继承第02/2003/ND-CP号议定和第114/2009/ND-CP号议定的规定。
与第02/2003/ND-CP号议定和第114/2009/ND-CP号议定相比调整了内容。具体:
- 废止市场开发规划的规定,替换为符合《规划法》的市场开发计划。
- 关于市场建设投资:允许地方积极主动平衡国家预算资金来投资或支持投资资金发展当地市场和批发市场,旨在符合实际情况、紧迫性、公共投资法、国家预算、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而不是投资支持分级到与以前相同具体市场类型的规定(中央、地方)。原因:
- 将市场建设投资者的权利与市场建设投资规定分开规定,对市场建设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单独规定。将市场建设投资项目和市场范围内工程安排的内容转移给市场建设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 市场建设投资者的义务包括以下规定:在市场建设投资项目周期内进行维护;依照法律规定,在国家主管机关总部和其他有关地点公开信息,期限不少于30日,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制定计划和政策以支持临时市场的运作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关于市场管理和市场经营活动的组织
市场管理组织;市场管理机构的职责;市场规则;市场的营业点管理;商人的权利和义务等规定。
第三章内容基本上继承了第02/2003/ND-CP号议定和第114/2009/ND-CP号议定的规定。
与第02/2003/ND-CP号议定和第114/2009/ND-CP号议定相比调整内容。具体:
- 明确市场由投资、经营、开发、管理市场的企业、合作社或被指定管理由国家投资资产的市场基础设施资产的单位进行管理,而不是以前市场管理委员会管理。
- 关于市场管理组织义务的规定,其中补充关于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维护市场活动的责任,确保主管部门要求的情况的货物供应。
- 市场规则:基本继承第02/2003/ND-CP号议定和第114/2009/ND-CP号议定的规定,仅规定了主要内容,从而省人民委员会为颁行市场规则的主管机构,让有关组织和个人制定和实施,同时减少对于审批市场规则的行政程序。
- 关于市场经营地点管理:
+ 继承两类经营地点的规定,制定市场经营地区开发、布置和经营地点使用的计划(包括经营场所出租价格计划)。
+ 与政府第 02/2003/ND-CP 号议定和第 02/2003/ND-CP 号议定的规定相比,减少关于经营行业安排和布置及经营地点使用方案的行政程序,提交主管级人民委员会批准。
+ 商户数量超过现有经营点数量时进行抽签(适用于使用国家预算投资资金的市场),而不是根据第 02/2003/ND-CP 号议定和第 114/2009/ND-CP 号议定规定,当注册使用或租赁的商户数量超过可以在市场上安排的经营点时执行招标规定。
+ 除其他法律规定外,对双方约定的市场经营地点使用或租赁期限进行补充规定;按照人民委员会的指示,市场经营地点的使用或租赁期限必须体现在市场管理机构与商人签订的合同中。取消市场内经营区域安排、经营地点使用方案必须提交同级人民委员会批准的规定。
- 更改市场经营活动条例的名称,使其与在市场上经营的商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匹配,基本保留第02/2003/ND-CP号议定和第114/2009/ND-CP号议定中的规定,省略对在市场上拥有经营点的商人的规定(对于投资建设市场或一次性支付的情况下分配给商人用于经营的类型),可按照法律规定使用经营场所作为商业银行贷款的抵押品。
这些突出帮助第 60/2024/ND-CP 号议定在提高管理质量和市场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确保消费者和企业的安全和利益。
关于国家投资管理的市场基础设施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开发
国家投资及管理的市场基础设施资产的管理、使用、开发和处理的原则、流程和记录等规定。
第三章的内容是全新的内容,没有第02/2003/ND-CP号议定和第114/2009/ND-CP号议定的规定,但属于《公共资产管理使用法》的规定。
据此,《国家投资管理的市场基础设施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开发》第四章共分七个节。具体如下:
第一节:实施原则:(一)国家投资管理的市场基础设施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开发;(二)转换得到分配市场基础设施资产的运营模式时处理资产。
第二节:移交市场基础设施资产:(一)规定得到分配市场基础设施资产的主体和方式;(二)决定权;由省级、县级负责管理的市场基础设施资产移交的顺序和程序。据此,主体仅包括:公立事业单位;100%注册资本为国家控股的企业(国有企业);市场基础设施资产专门机构(制定资产开发计划)。
第三节:市场基础设施资产的管理、会计和维护记录。
第四节:市场基础设施资产的开发有直接利用市场基础设施资产、租赁市场基础设施资产使用权和限期转让市场基础设施资产使用权三种方式。不限制企业、合作社通过开采租赁、限期转让等方式参与资产使用。
第五节:市场基础设施资产在丢失或毁坏情况得到回收、转让、清算和处理。
第六节:管理和使用从市场基础设施资产开发、处理收益;转换所有者以利用市场基础设施资产时处理资产;市场基础设施资产数据库和报告。
第七节:市场基础设施资产数据库和报告。
第四章的内容将有助于加强管理及提高市场公共资产的使用和开发效率,及时消除市场开发权、补偿、市场搬迁管理相关的障碍和困难,确保与公共资产管理、预算的新法律规定同步等。
但是,第四章还发生了5项行政程序,由省人民委员会确定为执行机构。
(新)内部行政程序包括:
(一)由省级管理的市场基础设施资产移交程序。
(二)由县级管理的市场基础设施资产移交程序。
(三)市场基础设施资产回收程序。
(四)市场基础设施资产清算程序。
(五)市场基础设施资产在丢失或毁坏情况下处理程序。
世芳(工贸厅贸易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