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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公安力量开展Covid-19疫苗接种工作

2021-04-05 15:28

执行卫生部关于协助开展对公安力量Covid-19疫苗接种工作的第2012/ BYT-DP号公文,卫生部已要求省公安厅对公安部门下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如果满足所有疫苗接种条件,则应进行公布。

自愿公布资料将发送给省卫生厅,以协助宣布根据政府规定符合疫苗接种条件的场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县、市、城市卫生中心组织新冠肺炎疫苗接种培训班,引导省内公安部门下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接种并监测和处理接种后的不良反应,为各接种机构提供新冠肺炎疫苗接受、保管、分配工作的协助;继续严格实现在疫情防控指导委员会和卫生部的指导下接种过程中的防疫措施。

(金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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