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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平台上开展业务的外国供应商将必须在线纳税

2021-03-04 18:22

资料图

越南财政部刚颁发关于引导执行《税收管理法》若干条款和政府于2020年10月19日签发关于《税收管理法》若干条款详细规定的第126号议定的通知草案。

通知规定关于在越南无固定基地的外国供应商的电子商务业务、数字业务平台的税务管理问题。

有责任对电子商务业务、数字交易平台活动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纳税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在越南无固定基地的外国供应商与在越南的组织和个人(叫作外国供应商)开展电子商务业务、数字交易平台活动,被视为在越南设有常设机构。

在注册电子税务交易时,通过税务总局门户网站进行电子税务交易和税务登记的外国供应商必须确保符合条件。具体的是,具有访问和使用互联网的能力、具有用于与直接管理的税务部门联系的电子邮件地址等。

首次成功进行税务注册后,税务总局的门户网站将电子交易帐户的用户名和密码相关信息发送到纳税人的电子邮件中,以便在税务总局的门户网站上进行纳税申报和纳税。若外国供应商在完成纳税申报和税务计算手续后发现有错误时,应当作出调整申报。

附图。

通知草案还规定关于外国供应商可授权在越南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纳税。

税务总局与有关部门配合确定并公布有交易活动但尚未进行税务登记、税务申报和纳税的外国供应商的名称和网址。在此基础上,税务总局向商业银行和支付中介服务商通知有关外国供应商的名称和网址,让这些单位确定外国供应商的交易账户并进行扣除;对在越南个人的买方代纳税款义务并向外国供应商的交易账户支付等。

《来源: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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