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1 日,外国人在越南购物退还货品增值 税档案 检查处和退还 税手续办理 处同时在河内内排和胡志明市新山一国际机场正式开业。
据此,适用退税的货品必须是增值税征收的对象,未经使用的商品,出境外国人必须持有一商店一天内总额达 200 万越盾以上的发票兼退税 表。退还增值税额等于增值税总额的 85%.
据越南海关总局副局长黄越强的介绍, 试点实施对外国人在越南购买的货品并通过河内内排国际机场和胡志明市新山一国际机场出境携带的退还货品增值 税是符合于国际惯例和越南目前的发展趋势。这将有助于鼓励外国人在越南购买货物,为推动越南旅游业、货物出口发展,推广民族文化以及完善增值税政策等做出 贡献。
《来源:越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