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总理阮晋勇刚签发了关于对通过河内内排国际机场和胡志明市新山一国际机场出境并携带在越购买商品的外国人试行退还增值税的05/2012/QÐ-TTg 号决议。
附图 据此,持有不是越南职能机关签发的护照、不是越南飞往国外航班机组成员的外国人可享有上述政策。适用退税货品必须满足以下4个条件:已被征收增值税、获准携带上飞机、未被列入禁止出口商品或限制出口商品名单、具有商品发票兼退税表。试行时间为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来源:越共电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