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追收逾990亿越盾,为何?
据省人民委员会第2735号监察结论,大南股份公司在自己账户不正确反映所发生的各经济活动的性质,会计核算还有一些分录未符合财务原则,会计核算程序未按现行会计制度进行,使用不再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未按规定实施费用分配,违反一些税务法律规定。监察结论要求大南股份公司要缴纳违规税款及经监察的罚金总额为99,050,474,511越盾,其中税务追收和税务罚金总额为97,750,474,511越盾。
财政部关于回答大南股份公司建议的公文。
平阳省人民委员会公布监察结论之后已出现不正确援引财政部关于回答大南股份公司建议的第11427/BTC-TCT 号公文的事宜。据财政部关于回答大南股份公司有关对一般费用监察的建议的第11427/BTC-TCT号公文,原文:关于对不动产转让活动的一般费用分配,在财政部2008年12月26日第130/2008/TT-BTC号通知G章II目1点1.2节规定:“如果企业从事多行业经营,要独立核算各款费用。如果不能独立核算每项活动的费用,那么一般费用按来自不动产转让的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分配”。财政部2012年7月27日第 123/TT-BTC号通知第17条第1款b节规定:“如果企业从事多行业经营,要独立核算各款费用。如果不能独立核算每项活动的费用,那么一般费用按来自不动产转让的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分配。”
此公文指出:根据上述规定,大南股份公司如果从2009年至2013年从事包含不动产转让活动在内的多行业经营,则要独立核算各款费用。大南公司如果不能独立核算每项活动的费用(包含不动产转让活动在内),那么一般费用根据来自不动产转让的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分配。
然而,据平阳省人民委员会的监察结论,从2009年至2012年期间内,大南股份公司按每项活动的收入比例进行企业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分配,这未符合财政部2008年12月26日第130/2008/TT-BTC号通知G章II目1款1.2点b节(从2009-2011年)以及2012年7月27日第 123/TT-BTC号通知第V章第17条第1款b点,规定:“如果企业从事多行业经营,要独立核算各款费用。如果不能独立核算每项活动的费用,那么一般费用按来自不动产转让的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分配”。
根据上述规定,监察团与大南股份公司对2015年6月11日的各工作记录和违规数据综合记录上的符合规定的费用分配方法达成一致,该公司已为2013和2014年度实施该分配方法。具体,对于财务费用,因为共用于公司的活动,不能分开给每项活动,所以像公司所实现的按收入比例分配方法实施。对于销售费用,监察团已重新确定按公司每项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具体经济业务内容的销售费用,以将费用列入符合活动,只对不能给每项活动具体分开的共用销售费用按收入比例分配。监察团不进行分开,而由公司自己分开,然后监察团重新检查并统一双方所签署的数据。在分开每项活动的销售费用后,一般费用不能再分开,公司已建议监察团允许按收入比例分配,本团已同意。在分开每项具体活动的销售费用,并按规定重新分配公司活动的共用销售费用,同时调整增减收入、费用之后,大南股份公司从2009年至2013年要增缴的企业所得税额为44,543,820,463越盾。
若与财政部2015年8月20日关于回答大南股份公司建议的第11427/BTC-TCT号公文的内容以及财政部第130/2008/TT-BTC号通知、第123/2012/ TT-BTC 号通知的规定对照,那么监察团实施上述费用分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大南股份公司已为2013年和2014年度实施该分配 方法。
此外,在大南股份公司发给监察团的2015年7月9日关于解释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确定问题的第145/CVĐN号公文,已摘引税务总局2009年8月5日关于对2007-2008年期税务进行监察的记录,已与公司对费用分配方法达成一致:“如果企业从事多行业经营,要独立核算各款费用。如果不能独立核算每项活动的费用,那么一般费用按来自不动产转让的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分配。”
这样,大南股份公司的上述摘引内容显示,税务总局监察团给该公司指出和引导实施费用分配,公司还与监察团就费用分配方法达成一致;同时证明大南股份公司已了解并知道要对每项经营活动的费用独立核算,仅有一般费用(来源不明)才按收入比例分配,但是该公司在较长时间内(2009-2012年)故意不明确核算销售费用,没有分开每项活动的费用来核算。当监察团要求时,该公司已分开每项有具体来源的活动的费用。从而,使公司每项活动的经营结果反映不正确,导致未按规定履行对国家预算的财政义务,像平阳省人民委员会所作出的监察结论缺额缴纳税款。
第四篇:许多其他税务违规行为
(记者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