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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南股份公司一些违规违法行为的总体评价 - (第三篇)

2015-09-24 11:13

第三篇:关于大南股份公司违反投资建设法律规定的客观事实

平阳省人民委员会201515日颁布第02/QĐ-UBND号决定,关于成立 监察团,对大南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有关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定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察。

实施上述决定,平阳省国家监察部门从201518日至2015513日对大南股份公司进行全面监察。2015819日,平阳省人民委员会已公布2015813日关于对大南股份公司监察的第2735/KL-UBND号监察结论,继续指出大南股份公司在执行土地法律规定、执行基本建设投资法律规定、执行水资源和环境法律规定、执行有关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法律规定、执行监察后的结论和建议中有违规行为。平阳省人民委员会的监察结论所公布的大南股份公司的所有违规行为已得到本报在过去系列文章内详细反映。

3929号公文仅是主张,不是建设许可证。

对于大南股份公司违反投资建设法律规定的行为,过去期间仍有一些未正确的舆论,认为省监察部门已吹毛求疵,或各违规工程仅是厕所、售票台、暂休馆等,特别是有关平阳省人民委员会2003119日颁布关于允许大南股份公司边设计、边施工大南旅游区各项目、工程的第3929/ UB-KTTH号公文的不正确信息,然后认为平阳省以前已允许建设,现在怎么监察、处罚。本报在此文章重新详细反映大南股份公司在建设大南旅游区(以前称黄龙旅游区)过程中的这一违规行为。

当大南股份公司进行投资建设大南旅游区的时候,像其他企业一样,平阳省一直为企业创造最便利条件。因此,平阳省人民委员会2003911日已颁布第3929/UB-KTTH 号公文,由那时的省人民委员会主席胡明方签发。公文说明:经查神浪股份公司(现为大南股份公司)在200398日关于施工黄龙旅游区各项目、工程的公文中提出的申请,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有如下意见:由于黄龙旅游区各工程的施工特点有高建筑美术性,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边设计、边施工和调整的时间,因此批准神浪股份公司(现为大南股份公司)以边设计、边施工形式建设黄龙旅游区的各项目、工程。要求建设厅具体解决。

3929/UB-KTTH号公文只是一个主张,目的是给大南股份公司的投资展开大南旅游区项目过程创造便利条件,不是建设许可证,而如何实施的问题必须由建设厅审查。建设完成后,大南股份公司要按法律规定办理建设许可证手续。因此,允许大南股份公司以边设计、边施工形式建设项目、工程不意味着各项目、工程完工后,大南股份公司可以不顾有关基本建设的所有法律手续。

实际上,在受监察之前,大南股份公司已被提醒和处罚因为已违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领域的法律规定。但是,监察团进行监察时,该团继续发现从2009年至2011年,大南股份公司有167个项目、工程违反投资建设法律规定。具体,据平阳省人民委员会主席2015813日第2735/KL-UBND号监察结论,截至监察团进行核实时,大南股份公司有4个工程与建设许可证、工程所有权证书相比在楼层数量和建设面积方面有所改变;有167个项目、工程已建设完整但没有办理建设许可证手续和工程所有权登记,其中有4个工程不符合规划。这些行为已违反政府20131010日第121/2013/NĐ-CP号议定、第23/2009NĐ-CP号议定和第126/2014/NĐ-CP号议定的规定。

特别是,不仅简单是副暂工程、售票台、厕所等,在被监察团确认违反投资建设法律规定的167个项目、工程中,有许多坚固项目、工程被投资业主——大南股份公司建设完整,但不办理建设许可证手续和工程所有权登记。例如一些工程:旅游服务中心馆(2010年)、汽油站(2010年)、预制馆(2013年)、检票门(2013)等。这一切项目、工程已完工,截至监察的时候有些工程已完工近4年,但公司尚未办理建设许可证手续和工程所有权登记。按照政府第23/2009号议定的第11条第2c投资业主无建设许可证施工建设按规定要有建设许可证的工程,大南公司已违反建设秩序规定。对于这些违规行为,投资业主将被处罚3千万 – 4千万越盾(如还有处罚时效),按第180/NĐ-CP号议定强制克服后果和受处分,即强制拆卸工程。

有舆论认为,平阳省国家监察部门对大南股份公司全面监察之前,已有一些监察团对大南股份公司进行监察。但是,此前对公司监察的三个监察团包括:税务总局监察团于201210月进行,监察时期为2011年,监察内容为检查税务法执行情况;第四区审计团于20138月进行,审计时期为2011年、2012年,审计内容为该公司实施上缴财政收入的义务;省税务局监察团于20147月进行,监察时期为2012年,监察内容为税务领域监察。而还有监察团按平阳省人民委员会主席201515日第02/QĐ-UBND号决定于20151月进行监察,监察时期从2009年至2014年,监察内容为全面监察大南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该公司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定执行情况。

根据2011年《监察法》第7条第2款规定:各从事监察职能的机关之间的监察范围、对象、内容和时间不许重叠;与该规定对照,省人民委员会监察团对大南股份公司进行监察的事是符合法律的,是在地方实施国家管理职能过程中十分正常的事。而且对大南股份公司进行全面监察的事还是为了严格实施政府总理关于处理政府监察总署的检举内容核实结果和201474日第1549/KL-TTCP号检举内容结论的指导意见。(完)

(记者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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