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3年10月15日起,根据政府第99/2013/NĐ-CP号决议,对个人的知识产权行政违法行为的罚款限额为2.5亿越盾。对组织、单位的罚款限额比个人罚款增加一倍,即5亿越盾。
发现侵犯工业产权给消费者或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有关假冒品牌、地理标志的货物、标签、物品的违法行为的组织、个人;由工业产权领域中的不健康的竞争行为造成损失或损失可能性的组织、个人,有权通知和要求有权限的机构进行明确手续和处罚违法行为。 (第22.2条“要求处理违法行为的权和主动发现、处理违法行为的权限”摘引). 图为:侵犯工业产权的摩托车塑料件被销毁。根据违法性质、程度,对违法的组织、个人可采取以下补充处罚形式中的一个或多个:
a) 没收行政违法的工具、赃物,包括:假冒品牌或地理标志的货物;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假冒品牌或地理标志的货物的原材料和工具;
b) 褫夺工业产权代理服务执业证书、鉴定员卡、鉴定职业资格证书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至三个月;
c) 停止违法的商品、服务生产经营活动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至三个月。
除主要、补充处罚形式外,违法的组织、个人强行实现以下后果克服办法中的一个或多个:
a) 强行删除经营货物、工具的违法要素和销毁违法要素;更改域名信息或返还域名;更改企业名称,删除企业名称中的违法要素;
b) 强行非营运使用假冒品牌或地理标志的货物;非营运使用删除商品上的违法要素后但不影响工业产权主体的产权开发能力的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假冒品牌或地理标志的货物的原材料和工具;
c) 强行将侵犯工业产权的过境货物运出越南境外;或强行再出口假冒品牌或地理标志的货物,删除货物上的违法要素后的用于生产经营假冒品牌或地理标志的货物的进口原材料和工具;
d) 强行销毁假冒品牌或地理标志的货物;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假冒品牌或地理标志的货物的原材料、工具;不能删除违法要素的违法赃物、工具;对人的健康、动物、作物和环境有害的违法货物;具有假冒品牌或地理标志的标签、物品;其他具有违法要素的标签、包装和物品;被涂改或制假的保护文凭、证书或资料;
đ) 强行修订、补充工业产权标志;
e) 强行公开改正有关工业产权的标志行为;
g) 强行收回被走散的违法赃物和工具;
h) 强行缴纳由实现行政违法行为而取得的不合法款项或强行缴纳等于被不法销售、走散或销毁的行政违法赃物和工具价值的款项。
《据:平阳报;记者:阮福》
编译: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