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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中心要监视劳动者的就业情况

2015-03-11 22:51

劳动荣军社会部已颁行第07/2015/TT-BLĐTBXH号通知,详细规定实施政府关于就业服务中心成立和运行规定的第196/2013/NĐ-CP议定以及政府关于从事就业服务的企业的开业执照发放条件和手续规定的第52/2014/ NĐ-CP议定的一些条款。

据此,对于就业服务中心按第196/2013/NĐ-CP号议定的规定签订的就业服务合同,就业服务企业按第52/2014/NĐ-CP号议定的规定签订的就业服务合同,要确保各方的名称和联系地址、合同价值、支付方式、就业的具体内容(数量、质量等)、履行合同方式、各方在履行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违约时要负担的责任、解决争议和其他内容(如有)。

对于介绍或供应劳动的就业服务合同除了要确保上述内容之外,还要规定监视由就业服务中心或就业服务企业介绍或提供的劳动者的就业情况的责任。

该通知还规定,就业服务中心或就业服务企业监视在第196/2013/NĐ-CP号议定第八条第六款和第52/2014/NĐ-CP号议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就业服务中心或就业服务企业介绍或提供的劳动者的就业情况。

该通知从2015410日生效。

 《记者:P.V;编译: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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