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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在新情况下继续加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力度

2020-04-26 00:00

为落实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4月23日颁布关于政府总理阮春福在政府常务委员会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会议上作出的结论性意见的第164/TB-VPCP号通知,4月24日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向省内各厅局、部门行业和地方、学校发出急件,具体内容如下: 

1. 为了为货物流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创造条件但要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与疫情传染危机水平相应,要求各厅局、部门行业经理和首长、市县人民委员会主席与各有关单位根据疾病发展情况和每个单位、地方的实际情况继续研究和有效落实政府总理在2020年1月28日第05/CT-TTg号指示、2020年1月31日 第06/CT-TTg号指示、2020年2月25日第10/CT-TTg号指示、2020年3月4日第11/CT-TTg号指示、2020年3月11日第13/CT-TTg号指示、2020年3月27日第15/CT-TTg号指示提出的指导内容,以逐步放宽限制措施并恢复社会经济活动,同时实施各部委行业的引导和省委、省人民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从2020年4月23日至5月3日,各级政府负责人继续暂停30人以上的人群聚集活动和会议;彻底停止集体宗教仪式;禁止在国家机关工作场所、学校、医院外边聚集30人以上;在户外公共场所保持至少2米的安全接触距离。准许运营的服务经营基地、生产车间、工厂按照卫生部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确保安全距离、佩戴口罩、消毒杀菌;继续关闭按摩店、健身房、瑜伽室、卡拉OK店、迪斯科舞厅、游戏室、电影院、美容中心等不必要的服务场所,人群集聚性的文体活动;劝告民众在不必要时不离家出行,经常洗手杀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佩戴口罩;限制多人在公共场所聚集;有疾病症状或发烧迹象的人应该呆在家里,不要去国家机构、学校、公共场所,要经常与医院、医生联系并接受和实施医生的咨询和建议。

省内各机关、地方、单位按照省人民委员会主席于2020年3月27日颁布的第1430/UBND-NC 号公文的精神继续安排干部、公职人员、劳动者在疫情情况下工作直到有新指导意见。

各地方党委、政府负责人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继续按照省委2020年4月22日第2916-CV/TU号公文的精神举行各级党代会和各重要政治事件。

2. 各级、各部门行业在防疫工作中绝对不能持主观态度,不能掉以轻心;继续加强向每个人宣传具体和切实内容,形式合理及有效,以让人们一直提高主动性和责任精神,旨在实施各项防疫措施,保护自己和保护社区;特别是鼓励人们通过全民自愿健康申报应用程序NCOVI实现医疗申报,在主管机关指导的软件上反映疫情有关信息(在https://moh.ncovi.vnhttps://ncovi.vnpt.vn 网址);同时积极帮扶和支持各职能力量完成好被交付的任务。此外,各级、各部门行业要经常加强对执行上述规定情况的检查、监察工作,严格处置不执行、违反规定,传播谣言、虚假信息等行为;同时不许实施限制与民众有关的必需活动,导致遏制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行政管理措施。

在实施防疫措施的同时,各级各部门继续鼓励,表扬并及时奖励参加防疫工作的好人好事典范,以推崇和表彰或按规定建议上级及时提出奖励。

3. 责成教育培训厅主动与劳动荣军社会厅、各市县人民委员会和各有关单位配合,根据中央的指导和疫情的演变情况决定让省内学生于2020年5月4日重返校园;继续在指导、调控和教学中加强应用信息技术;同时按照教育培训部2020年4月23日第1398/BGDĐT-GDTC号公文确保学生重返学校时的安全,并处理校内的新冠肺炎疑似人员。

4. 交通运输厅实施交通运输部2020年4月22日签发关于展开政府总理在2020年4月22日召开的政府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的指导意见的第3864/BGTVT-VT号公文的内容。

5. 责成公安厅主持与各有关单位配合加强巡查、监察工作,继续推动镇压罪犯工作,旨在确保省内国防、秩序治安和社会安全(及时阻止和严格处理非法赛车、聚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行为)。

6. 卫生厅要主动同各有关部门配合继续完善符合新情况的疫情防控方案;紧张同各有关单位配合购买医疗物资设备、药物,为疫情防控工作做好人力准备,确保及时、符合和有可行性;指导各医疗单位制定各方案以随时收容新冠肺炎患者和治疗;在疫情发生到更高水平的情况下随时准备野战医院。

7. 交由省军事指挥部主持与卫生厅、各市县人民委员会配合核查、选择省内一些基础设施,以成立各集中隔离区,确保符合新情况和满足第七军区司令部交给我省的指标,按照有权限机关的指导对疑似病例实现隔离观察;同时确保足够的必要条件来及时和有效使用这些隔离区。

在组织开展落实过程中,若发生困难和阻碍,各单位、地方及时向卫生厅反映,以汇集上报省人民委员会处理。

此公文取代省人民委员会于2020年4月23日签发的第1972/UBND-VX号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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