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图。
(人民报)据越通社报道,越南国家银行于2021年12月31日下发第24号通知(24/2021/TT-NHNN),修订和补充国家银行行长于2011年12月15日签发的第 39号通知(39/2011/TT-NHNN)中有关对信用组织和外国银行分行进行独立审计规定的若干条款。
具体是,第24号通知对第1条进行修订和补充。调整范围如下:本通知规定信用组织和外国银行分行进行独立审计。
第24号通知还对有关独立性审计的第8条第2款进行修订和补充,具体如下:
a/ 对各家信用组织和外国银行分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包括内部的机制、政策、流程和规定)需要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银行针对信用组织和外资银行分行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b/对财务报告编写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
c/除了在(a)点和(b)点中的审计规定外,各家商业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还必须根据国家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对其资本情况进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
对第2款b点和c点所规定的各家信用组织和外国银行分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须满足以下要求:
a/ 确保运行中的效率和安全性;保护、管理、并安全、有效使用资产和各种资源。
b/ 确保财务信息和管理信息系统的真实、合理、完整且及时。
此外,第24号通知还对有关独立审计结果的第10条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24号通知自2022年4月15日起正式生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