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越南之声》报道,越共中央内政部、司法部和美国国际开发署驻越代表处9月27在河内联合举办“非国有部门反腐国际经验及对越南的建议”研讨会。
与会代表介绍了越南反腐败工作现状、非国有部门反腐败工作特点和在该部门开展反腐的必要性。
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前副院长陈文度表示,目前非国有部门的腐败行为主要涉及以下四种罪名: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和贿赂中介罪。因此,反腐败法(草案)要对每种犯罪行为做出具体规定。他表示,首先应着力于防范措施,而不是惩处措施。防范是一套措施系统,尤其是与国家管理、经济组织和解决争端有关的法律,诸如:《投资法》、《企业法》、《违法行为处理法》、《民法》等。”
此外,与会代表们还分享了英国、法国、美国、韩国、日本等国利用法律调整私营部门腐败行为的经验。这些都是在打击私营部门腐败行为领域做出巨大努力的国家。(完)
(来源:人民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