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刚发出的101/2010/TT-BTC号通知规定,关于资源与环境的国家管理机构、与环保工作有关联的国家管理机构、从事环保活动的个人、组织等对象将享有国家优惠补贴。
具体为,用于收集、保留、运输、再生和处理废物,观测和分析环境,生产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活动的设备将获免进口税。
规定指出,当按规定获免进口税务的商品使用于另一项工作时,缴税者有责任依法申报和缴税及上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