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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项法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2015-12-07 23:27

 1. 2014年《户籍法》,包括777条。该法的基本突出新处是更详细、具体规定户籍登记内容,详细辨别哪个是确认在户籍簿的事件、哪个是记录在户籍簿的事件。从201611日起,户籍事件登记权责分为两级(县级和乡级)。

2. 2014年《社会保险法》,包括9125条。该新法比旧法有更多的新和积极内容:正缴纳社会保险的男劳动者在妻子生孩子时可休产假;对要交纳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对象补充劳动合同期限从1个月致低于3个月的劳动者,在越南工作时有工作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执业证书的外国劳动者;将参加自愿社会保险的对象范围扩大至15岁以上的越南公民。

 201611日起正缴纳社会保险

的男劳动者在妻子生孩子时可休产假。

3. 2014年《公民身份证法》,包括639条。据该法规定:身份证是越南公民的随身证件,具有证明持证人的公民身份价值,以在越南境内实现各种交易。此外,身份证在越南与外国签署国际条约或协议允许签署国公民可在对方签署国将身份证替代护照使用的情况下替代护照使用。

4. 2015年《军事义务法》,包括962条。该法有一些新内容如:规定征兵年龄从18岁至 25岁;若公民是已缓征的高等院校学生,那么征兵年龄延至27岁(依旧规定,延至25岁)。对处于和平时期征兵年龄内的女公民,如果自愿报名入伍并军队有需求,则可以参加服役。

5. 2014年《特别销售税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从201611日起将对香烟、雪茄、酒类、赌场经营服务、有奖电子游戏等多种货品、服务类型增加特别销售税。

6. 2015年《政府组织法》,包括750条,除了明确分定部长和部级机关首长之间、部级机关首长之间的关系之外,该法还补充政府总理对国家行政体系的责任。

7. 2015年《地方政府组织法》,包括8143条,值得注意的内容是乡级人民委员会与人民交换对话的内容。据此,每年乡级人民委员会要举行至少一次与地方人民交换、对话会议,关于省人民委员会的活动情况以及有关公民在地方的权和义务的问题。

8. 2015年《国家审计法》,包括9733条。该法的新点是国家审计机关的各审计报告发行后将在记者招待会、公报和大众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登载在国家审计机关的电子网站和各刊物上或贴在受审计的单位总部。此外,该法还规定国家审计员的一般标准。

9. 2015年《越南祖国阵线法》,包括841条,详细规定越南祖国阵线的权责、组织、活动机制。此外,该法还具体规定越南祖国阵线的社会批评活动(对法律文件草案、国家机关的规划、计划、项目、提案提出评论、评价、意见、建议)。

10. 2014年《国会组织法》,包括5102条,补充需要征求民意的问题的规定和举行征求民意的原则。该法还补充国会代表团有责任监督、协助地方实现监督活动,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提供关于代表关注的问题的信息报告,更详细规定代表的活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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