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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企业法》:给企业创造许多便利条件

2015-07-04 10:27

平阳计划投资厅经营登记科科长梅伯哲表示,2014年《企业法》的新规定是,取消有关在登记成立企业时的经营条件之要求,从“前检”转成“后检”。登记成立企业时,企业不须满足附条件经营行业的经营条件之要求。在获得企业登记证和满足按专门法律规定的经营条件要求后,企业可以经营附条件经营行业。

2014年《企业法》生效后将给企业发展创造便利条件。

图为:位于顺安越南-新加坡I工业区的大西洋公司的生产活动

 

2014年《企业法》的另一新规定是,将登记成立企业的手续与投资登记手续分开。据此,在办理投资登记证书发放手续之后,外国投资商可像国内投资商在营业登记机关成立企业。此规定已明确辨别法人和具体投资活动的法律地位,同时减少投资商在调整有关法人在营业过程中的信息的麻烦。此外2014年《企业法》还将企业登记手续办理时间缩短为3个工作日。

梅伯哲先生还说,2014年《企业法》的特别重要内容是,将有关企业印章的形式、数量和内容的决定权交给企业负责。具体,2014年《企业法》第44条规定,企业有权决定企业印章的形式、数量和内容。使用印章之前,企业须向经营登记机关提交印章样本,以在企业登记国家信息电子网公示企业印章样本

据该规定,企业印章仅有为企业识别标志的性质,由企业自行设计。该规定将公认企业的自由经营权,包含企业自行创新印章样本之权在内;政府不像2005年《企业法》的规定严格管理企业印章。

此外,2014年《企业法》还规定企业印章保存和管理。据此,2005年《企业法》规定企业印章保存和管理在企业总部,但是2014年《企业法》允许企业章程规定印章管理、使用和保存。

《记者:芳安;编译: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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