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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0月20日采取关于经济区内个人所得税的新规定

2014-09-15 23:20

财政部刚颁行第128/2014/TT-BTC号通知,指引减征在经济区和口岸经济区工作的个人的所得税,取代第176/2009/TT-BTC号。

128/2014/ TT-BTC号通知扩大被减征所得税的对象,即在经济区与组织签订合同,并在经济区外的废物处理区工作的个人。被减征的税额确定方法如下:

对于居住的个人,分为暂缴和必缴两个情况,根据经济区的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如果产生经济区外的其它所得,则根据所得总额之经济区的所得的比例来计算。

对于不居住的个人,被减征的税额根据应纳税所得总额来确定;减征限额为50%给该通知规定的所有对象。纳税人按现行规定进行税务申报和决算。

128/2014/TT-BTC号通知从20141020日生效力。

《记者:竹黄;翻译: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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