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内容规定在第13/2015/TT-BTC号通知,从2015年3月15日起生效。据此,知识产权主体可向海关机关递交资料,以要求对有侵犯知识产权现象的商品停止办理海关手续。
此资料包括,按格式的申请单,有关被要求商品的知识产权文件如:保护工业产权文件、作者权、关联权登记证书等,详细描写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真品和违反品辨别特点、合法进出口有监察要求的商品的人名单、可能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的人名单;担保单据或按规定的一笔担保款项。
如果要求得到同意,商品在最多十天内被暂停办理海关手续,并可以延期十天。
《记者:松查;编译: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