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0月13日颁布第157/2015/TT-BTC号通知,关于办理护照、签证、出入境、过境和在越南居留等证件的规费收费、上缴、管理和使用规定。新规费将于2015年11月23日起采用。
据此,上述规费适用于越南公民、外国人和在外国定居的越南人。越南公民办理新护照的费用为20万越盾,护照因损坏或遗失而申请补发的费用为40万越盾。
签发出境许可证的费用20万越盾;签发入境签证申请公函1万越盾;签发第三国过境签证申请公函5000越盾;签发AB票5万越盾;签发人事因素确认书10万越盾。
签发通行证的费用为10万越盾。签发越南-老挝、越南-柬埔寨边界通行证,给进入中国边界地区的越南贸易人员、边界地区干部签发出入境通行证,给到与越南接壤的中国边界地区省市工作、旅游的越南公民签发入出境通行证的费用为5万越盾。给往来与越南接壤的中国边界地区各乡的越南边界地区各乡居民签发出入境通行证的费用为5千越盾。
对外国人和在外国定居的越南人的收费如下调整:有效次数为一次的签证费用从45美元降至25美元;有效期到满3个月的签证费用从95美元降至50美元;有效期从超过3个月至6个月的签证和从超过6个月至1年的签证费用分别保持为95美元和135美元。
有效期从超过1年至2年的签证费用为145美元;有效期从超过2年至3年、超过3年至4年、超过4年至5年的签证费用为155美元。
将有效签证、暂住有效期从旧护照转移到新护照的费用从15美元降至5美元;签发有效期从超过1年至2年的暂住证从100美元增至145美元;从超过2年至5年的暂住证从120美元增至155美元。
此外,签证的其他内容修改补充时不再像以前那样收费10美元。
出入境证件办理费用以越盾收费。对于规定以美元收费的费用可以美元或在美元根据越南国家银行在收费时发布的跨银行外汇市场上的平均汇率兑越盾基础上的越盾收费。
第157/2015/TT-BTC号通知从生效日起将取代财政部第66/2009/TT-BTC号通知以及签发护照、签证、入境、出境、过境和在越居留证件的费用收费、上缴、管理和使用制度修改、补充文件。
(泰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