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省人民委员会2015年8月31日公布第2735/KL-UBND号对大南股份公司的监察结论之后,在最近几天内,本报从8月31日至9月4日的报纸上已登载题为《大南股份公司为何受全面监察?》的系列文章,反映读者对监察结论内容关心的问题。在本文章内,为帮助读者对大南股份公司的事宜和省人民委员会对该公司的监察结论内容有总体的看法,本报谨把该事宜的全部内容串联起来,并以此作为我们所反映的系列文章之尾声。
省人民委员会的监察结论要求大南股份公司严格履行监察结论内容。
关于无许可证建设167个工程
2003年9月11日,省人民委员会向建设厅下发第3929/UB-KTTH号公文,批准让大南股份公司以边设计、边施工形式建设大南旅游区的各项目、工程的主张,并要求建设厅具体解决该事宜。
2009年7月10日,经审查建设厅2009年6月26日关于建议处理大南股份公司无许可证建设事宜的第1388/SXD-KTKT号公文,平阳省人民委员会已颁行第1913/UBND-KTN号公文,批准大南股份公司对大南文献酒店区、大南会议区、大南人造海区、大南游乐区的工程办理建设许可证手续和工程所有权登记。大南股份公司要受行政违法处罚,因为已违反基本建设法律规定;省人民委员会要求建设厅指引大南股份公司办理建设许可证手续和工程所有权登记。2009年9月18日,省人民委员会颁布第3454/QĐ-CT号决定,关于建设活动领域中的行政违法处罚。行政处罚的罚款为6千万越盾,要求大南股份公司按规定申请发放建设许可证。
虽然已受基本建设领域中的处罚,但是从2009年至2011年公司仍继续无许可证建设167个暂副工程和一些坚固工程如:旅游服务中心、汽油站、购物馆、调控三馆、办公室、海别墅区木馆、预制馆等,这些工程已完工但至今近4 年了仍没有办理建设许可证手续和工程所有权登记。
省人民委员会第3929/UB-KTTH号公文仅是主张,而如何实施该主张这一问题由建设厅审查解决,公司完成建设后要办理建设许可证手续。这不意味着有省人民委员会的主张,公司完成各工程建设后可以不顾所有的基本建设法律手续。监察团建议省人民委员会处罚公司在基本建设领域中的行政违法行为是符合规定的,同时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在监察结论中要求建设厅审查以建议省人民委员会处理各无许可证建设的工程,这是按法律规定实施的。
关于费用分配
大南股份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得利润时,公司要以如下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神浪II工业区土地出租活动产生的所得的税率为10%,由神浪II工业区场所、厂房出租活动产生的所得的税率为25%,由神浪III工业区土地出租活动产生的所得的税率为25%,由土地使用权转让活动产生的所得的税率为25%;由大南旅游区营业活动产生的所得的税率为10%;其他所得(来自检货场、采沙、混凝土生产)的税率为25%。
过去期间,从2009年至2012年,大南股份公司已按每项活动的收入比例进行企业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分配,这未符合财政部2008年12月26日第130/2008/TT-BTC号通知第G章第II目1点1.2节(从2009-2011年)以及2012年7月27日第 123/TT-BTC号通知第V章第17条第1款b节,规定:“如果企业从事多行业经营,要独立核算各款费用。如果不能独立核算每项活动的费用,那么一般费用根据来自不动产转让的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分配”。
根据上述规定,监察团与大南股份公司在2015年6月11日各工作记录和违规数据综合记录上对符合规定的费用分配方法达成一致,该公司已为2013和2014年度实施该分配方法,具体:
对于企业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因为共用于公司的活动,不能分开给每项活动,所以像公司所实现的根据收入比例分配。对于销售费用,监察团已重新确定按公司每项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具体经济业务内容的销售费用,以将费用列入符合活动(有明显来源的支出内容),只对不能给每一项活动具体分开的共用销售费用实施按收入比例分配(公司自己分开,然后监察团重复检查并统一双方所签署的数据)。在分开每项活动的销售费用后,一般费用不能再分开,公司建议监察团按收入比例分配,本团已同意。
在分开每项具体活动的销售费用,并按规定重新分配公司活动的共用销售费用,同时上调、下调收入、费用之后,大南股份公司从2009年至2013年要增缴的企业所得税额为44,543,820,463越盾。
上述违规行为和违规数据受到监察团与大南股份公司在各工作记录,违规数据综合记录和2015年6月11日行政违法记录上达成一致。
若与财政部2015年8月20日关于回答大南股份公司建议的第11427/BTC-TCT号公文的内容以及财政部第130/2008/TT-BTC号通知、第123/2012/ TT-BTC 号通知的规定对照,那么监察团实施上述费用分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大南股份公司已为2013年和2014年度实施该分配方法。
具体,谨列举大南旅游的活动:公司按每项活动的收入比例进行销售费用分配核算,引起(损益)营业纯利润(公司的报告数据):2009年利润819.24亿越盾,2010年利润785.1亿越盾,2011年利润766.82亿越盾,2012年利润368.52亿越盾,2013年亏损227.93亿越盾(2013年,公司已独立核算每项活动的一部分销售费用,并列入本年内的销售成本,对于其余销售费用(公司未分开)公司继续按各活动的营业收入比例分配,引起2013年净利润改变);2014年,公司按监察团提出的方法进行合规核算。如果按公司的分配方法核算销售费用,那么大南旅游区的营业活动获得利润时,仅对该项目的一直过程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10%。
当监察团要求公司重新确定按所产生的每个经济业务的对每项经营活动的销售费用时(公司与监察团已达成一致),每年大南旅游区的营业活动亏损(监察团的检查数据):2009年亏210.61亿越盾,2010年亏531.89亿越盾,2011年亏62 5.69亿越盾,2012年亏428.13亿越盾,2013年亏727.3亿越盾,2014年亏787.48亿越盾。根据对每项活动的销售费用独立核算方法,大南旅游区的营业活动受亏损,因此不产生应缴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其他营业净利润(企业所得税税率25%)像监察团所确定的结果增加。
据青年报2015年8月29 日报道,经过受采访“黄威勇先生表示,2014年大南公司按监察团提出的核算方法进行独立费用核算,因为那时大南公司计划将旅游经营领域和工业区基础设施、房地产经营领域分立成两家公司,因此要独立核算”。根据黄威勇先生的上述发表内容显示,黄先生默然已承认像监察团所实现的计算方法进行的费用独立核算方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此外,在大南股份公司2015年7月9日发送给监察团的关于解释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确定问题的第145/CVĐN号公文,已摘引税务总局2009年8月5日对2007-2008年期间税务进行监察的记录,与公司统一费用分配方法:“如果企业从事多行业经营,要独立核算各款费用。如果不能独立核算每项活动的费用,那么一般费用根据来自不动产转让的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分配。”
那么,大南股份公司的上述摘引内容显示,税务总局监察团已给该公司指出和引导实施费用分配,公司还与监察团就费用分配方法达成一致;同时显示大南股份公司已了解并知道要对每项经营活动进行独立核算,仅有一般费用(来源不明)才按营业收入比例分配,但该公司已在较长时间内(2009-2012年)故意对销售费用核算不清楚,对每项活动不独立核算(当监察团要求时,该公司才分开每项有具体来源的活动的费用)。从而,使公司的每一项活动的经营结果反映不正确,导致未按规定履行对国家的上缴财政义务,像监察结论所说的缺额缴纳税款。
关于已在大南股份公司监察的各监察团
过去期间,对大南股份公司进行监察的各团包括:税务总局监察团于2012年10月进行,监察时期为2011年,监察内容为检查税务法执行情况;第四区审计团于2013年8月进行,审计时期为2011年、2012年,审计内容为该公司实施上缴财政收入的义务;省税务局监察团于2014年7月进行,监察时期为2012年,监察内容为税务领域监察。
平阳省人民委员会监察团于2015年1月进行监察,监察时期从2009年至2014年,监察内容为全面监察大南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该公司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定执行情况。
那么,省人民委员会的监察团对大南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全面监察,其监察范围、内容大于前三个监察团。在监察过程中,该团已继承前三个监察团的结果,同时继续监察前三个团未监察的内容,例如:费用分配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几个团未监察,本团要澄清);排除黄威勇先生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用于其它目的的个人贷款利息(审计团已审计,本团继承和继续监察其他年度)。
那么,根据2011年《监察法》第7条第2款规定:“各实施监察职能的机关之间的监察范围、对象、内容和时间不许重叠”;与该规定对照,省人民委员会的监察团没有违反监察法律规定。
对于在大南股份公司监察的结果,监察团已按法律规定实行,大南股份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都根据法律依据作出结论,阮霆姜、阮友福(受黄威勇的授权)和会计长阮俊卿与监察团达成一致和签署在工作记录,行政违法记录,通过本团的监察结果报告草案、省人民委员会主席的监察结论草案的会议。监察团对前几个监察团的结论不重复监察。
* 大南股份公司援助贫困心脏病患儿做手术的费用
从2009年至2013年,大南股份公司为援助贫困心脏病患儿做手术,援助洪涝受灾地方、为贫困人建房的活动支出11,905,553,936越盾(其中,为省内支出4,806,041,290越盾,为省外支出 7,099,512,646越盾。该费用被公司核算入管理费用(2014年不支出)。此外,经过检查大南股份公司的单据、账簿、财务报表没有查出像黄威勇先生曾公布的从税后利润支出给援助贫困心脏病患儿所手术那样的任何表现。
* 关于大南股份公司要缴纳的追收税款和罚款
大南股份公司已缴纳的总金额为 99,050,474,511越盾,具体:
- 在颁行监察结论之前缴纳:12,055,262,348越盾
+ 2015年7月16日:123,625,766越盾
+ 2015年7月16日: 12,536,035越盾
- 2015年7月16日:11,919,100,547越盾
(大南股份公司已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因此公司在省人民委员会颁行监察结论之前已自觉缴款)。
- 在监察结论颁行之后缴纳:86,995,210,163越盾
+ 2015年8月20 日: 65,870,712,895越盾
+ 2015年8月25日:6,217,604,742越盾
+ 2015年8月25日:14,906,894,526越盾
* 财政部2015年8月20 日关于回答大南股份公司建议的第11427/BTC-TCT 号公文
财政部2015年8月20 日关于回答大南股份公司建议的第11427/BTC-TCT 号公文的内容显示,财政部已摘引财政部第130/TT-BTC号通知、第23/TT-BTC号通知的规定,引导实施一般费用分配;摘引《监察法》的一些条款,包括各监察团的工作规则,各严禁行为,签发行政决定的人的任务和权限,监察团团长的任务和权限。财政部要求大南股份公司根据这些规定,目前监察团未颁行监察结论旨在与监察决定签发人和监察团团长直接工作见面以具体解决大南股份公司关于监察内容、范围、监察时期和一般费用的建议。
具体,在摘引财政部2008年12月26日第130/2008/TT-BTC号通知第G章第II目1点1.2节和财政部2012年7月27日第 123/TT-BTC号通知第17条第1款b节之后,第11427号公文回答:“根据上述规定,大南股份公司从2009年至2013年若从事多行业经营,其中有不动产转让活动,则要独立核算各款费用。若大南公司不能独立核算每项活动的费用(包含不动产转让活动在内),那么一般费用根据来自不动产转让的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分配”。关于大南股份公司对一般费用监察的建议,根据《监察法》各条款后,第11427号公文回答:“根据上述规定以及事实上,按平阳省人民委员会2015年1月5日第02/QĐ-UBND 号决定成立的监察团正在大南股份公司进行监察,未颁行监察结论,财政部提议大南股份公司与直接出台监察决定书的人(平阳省人民委员会)以及按2015年1月5日第02/QĐ-UBND号决定成立的监察团团长直接见面工作,旨在得到具体解决公司有关对一般费用监察的内容、范围和时期的建议和按规定得到解决投诉、检举。财政部这样回答,以便大南股份公司了解和实施。”
财政部第11427号公文回答的目的仅是指引实施费用分配而以,没有任何句词肯定大南股份公司的费用分配符合规定和“公司已按法律允许核算”。财政部第11427号公文仅是按财政部2008年12月26日第130/2008/TT-BTC号通知和2011年7月27日第123/TT-BTC号通知的具有法律咨询性的建议答复公文而以。第11427号公文没有提到平阳省人民委员会2015年8月13日第2735/ KL-UBND号对大南股份公司监察结论的法律性。
财政部已显著回答大南股份公司的建议,供和求报在2015年9月3日出版之报上已刊登该公文的全文。这是让读者详细了解该问题的凭证。
(记者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