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几天内,平阳供和求报已经和正在刊登题为《大南股份公司为何受全面监察》的系列文章,反映读者关注的一些问题,特别是财政部2015年8月20 日关于回答大南股份公司建议的第11427/BTC-TCT号公文,平阳省人民委员会2003年9月11日关于黄龙旅游区(现为大南旅游区)建设项目的第3929/UB-KTTH号公文。爲了给读者提供更多的信息,本报谨重新反映这两份公文的仔细内容。
财政部的公文说什么?
财政部2015年8月20 日以第11427/BTC-TCT号公文回答大南股份公司的建议(公文原文请看图1 和2),其中回答大南股份公司有关对不动产转让活动的一般费用分配的意见以及回答大南股份公司对一般费用监察的建议。在摘引财政部2008年12月26日第130/2008/TT-BTC号通知G章II目1点1.2节以及财政部2012年7月27日第 123/TT-BTC号通知第17条第1款b节之后,第11427号公文回答:“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大南股份公司从2009年至2013年从事多行业经营(包含不动产转让活动在内),要独立核算各款费用。如果大南公司不能独立核算每项活动的费用(包含不动产转让活动在内),那么一般费用按来自不动产转让的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分配。”
关于大南股份公司对一般费用监察的建议,根据《监察法》各条款(请看图1和2),第11427号公文回答:“根据上述规定以及目前实际上按平阳省人民委员会2015年1月5日第02/QĐ-UBND 号决定成立的监察团正在大南股份公司进行监察并未颁行监察结论,财政部提议大南股份公司与直接出台监察决定书的人(平阳省人民委员会)以及按2015年1月5日第02/QĐ-UBND号决定的监察团团长直接见面工作,旨在得到具体解决公司有关一般费用监察内容、范围和时期的建议和按规定解决投诉、检举。财政部这样回答,以便大南股份公司了解和实施。”
可以看到,财政部第11427号公文回答的目的仅是引导实施费用分配而已,没有任何词句肯定大南股份公司的费用分配符合规定以及“像公司已获得法律允许核算”。财政部第11427号公文仅是按财政部2008年12月26日第130/2008/TT-BTC号通知和2011年7月27日第123/TT-BTC号通知具有法律咨询性的建议回答公文而已。第11427号公文的内容也没有提到平阳省人民委员会2015年8月13日第2735/ KL-UBND号对大南股份公司的监察结论的法律性。
而且,据该公文显示,大南股份公司2015年7月9日有第146/CV-ĐN号公文,提出有关对一般费用监察的建议,那时平阳省人民委员会未颁行监察结论,财政部已提议大南股份公司与出台监察决定书的人和监察团团长直接见面工作,以得到具体解决。实际上,在监察过程中,监察团不进行分开各款费用,而公司自己分开,然后监察团检查,并对双方所签订的各工作记录内的数据达成一致。
第3929号公文不是建设许可证
如本报所报道,为了给大南股份公司展开建设黄龙旅游区(现为大南旅游区)创造便利条件,平阳省人民委员会2003年9月11日已颁发第3929/ UB-KTTH 号公文(原文请看图3),由省人民委员会主席胡明方签发,公文说明:“… 批准神浪股份公司(现为大南股份公司)以边设计、边施工形式建设黄龙旅游区的各项目、工程”,同时“要求建设厅具体解决”。
这仅是一个主张,不是建设许可证,而且如何实施的问题必须由建设厅审查。当然,最起码完工之后,大南股份公司要按法律规定办理建设许可证手续。
(记者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