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从2009-2012年,大南股份公司已故意不明确地核算销售费用,没有对每项活动独立核算。一直到监察团要求时,该公司已自己分开每项有具体来源的活动的费用。这使大南股份公司的每项经营活动的结果反映不正确,导致未按规定履行对国家预算的财政义务,缺额缴纳税款。此外,在监察过程中,监察团继续发现大南股份公司的一系列税务违法行为。
2015年8月13日第2735/ KL-UBND号监察结论指出,
从2009年至2012年,大南股份公司实施费用分配未符合规定。
使用不再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具体,要增加从2009年至2014年应缴的增值税,因为公司已按财政部的不再有效力的2008年12月28日第129/2008/TT-BTC号通知使用被扣除的地价。监察团按财政部2012年1月11日关于引导实施政府2012年12月8日第123/2008/NĐ-CP号议定以及2008年12月27日第121/2008/NĐ- CP号议定的第06/2012/TT-BTC号通知重新计算,金额为13,538,300,918越盾;申报不实资源税和环保费计算价格,不计算内部使用的清洁水的增值税,金额为463,495,571越盾。追收的增值税总额为14,001,796,489越盾。
关于资源税、环保费,大南股份公司申报不实从2009年至2011年资源税计税价格,不按平阳省人民委员会2003年10月15日第249/2003/QĐ-CT号决定和2010年11月19日第43/2010/QĐ-UBND号决定,关于颁行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税计税价格表;不按平阳省人民委员会2012年8月1日关于规定对采矿活动的环保费征收、缴纳、管理和使用制度的第32/2012/QĐ-CT号决定、2011年8月25日第74/2011/NĐ-CP号议定申报计算2012年环保费。追收总金额为115,996,877越盾,包括2009-2011年阶段资源税(104,028,602越盾),2012年环保费(11,968,275越盾)。
对于企业所得税,如本报上期报纸已分析,大南股份公司已计算一些不符合的费用款项,在按财政部2008年12月26日第130/2008/TT-BTC号通知C章IV目和G章的规定确定应税收入时被排除,金额为37,872,862,047越盾,包括:减贷款利息支出(9,644,301,354越盾),减销售费用(26,218,388,290越盾),减管理费用(522,727,081越盾),减财务费用(856,348,910越盾),减其他费用(631,096,412越盾)。在按规定分开每项具体活动的费用和重新分配公司活动的一般费用,调整增减收入、费用之后,大南股份公司从2009年至2013年应增缴的企业所得税总额为44,534,820,463越盾。
缓慢实施监察后的结论和建议
平阳省人民委员会2015年8月13日第2735/ KL-UBND号监察结论也指出,大南股份公司未严格执行监察后的结论和建议。通过税务总局检查团2013年4月2日的检查记录,已发现大南股份公司缺额申报2011年上缴国家财政的税额,包括增值税1,580,427,813越盾、企业所得税11,067,871,940越盾,因为公司已在两个不同的情况采用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减税时间。具体,一个情况是按平阳省人民委员会2003年10月1日第119/CV-UB号投资优惠证书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25%和减少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的50%。另一个情况是按政府2008年5月30 日关于鼓励教育-培训、职业培训、医疗、文化体育、环境领域中活动的社会化政策的第69/2008/NĐ-CP号议定第8条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10%。公司仅能选择这两个情况中之一,但是公司已同时采用两个情况,边享受优惠边享受减免,因此税务总局的检查团提议追收企业所得税,金额为11,067,871,940越盾。
在2013年4月2 日工作记录的结论和建议内容中,检查团要求大南股份公司审查各年度的税务申报,旨在自己调整补报并按规定向国家财政缴税,但是公司没有审查税务申报问题。一直到一年多后,当税务局2014年10月16日下发第6434/QĐ-CT号检查决定时,公司才以书面申请推迟。2014年12月18日,税务局检查团前来公布第7692/QĐ-CT号决定但不成,大南股份公司已故意迟延,不合作。到2014年12月30 日,大南股份公司才补缴税额14,906,849,526越盾(包括2009年为8,563,324,898越盾,2010年为6,343,569,628越盾)。2015年1月8日,大南股份公司才递交补报单,恰逢省人民委员会监察团公布在大南股份公司进行监察的决定之日。上述行为是不符合规定,大南股份公司已了解但是仍故意实施缓慢。(未完)
*大南股份公司被追收的税额和税务罚金总额为97,750,474,511越盾。包括,追收税额 58,652,613,830越盾,其中:增值税14,001,796,489越盾、资源税、环保费115,996,878越盾、企业所得税44,534,820,463越盾;违反税务法律的罚金为25,686,192,770越盾;征收由公司自己补报的迟缴14,906,894,526越盾之 13,411,667,911越盾。
据监察结论,从2009年至2012年,按照第78/2007号税务管理法、政府2007年6月7日关于处理税务违法行为和强制施行税务行政决定的第98/2007/NĐ-CP号议定的规定,大南股份公司已违反税务法律。大南股份公司从2009年至2012年的罚金总额为37,942,591,124越盾,其中2009年的17,300,181,248 越盾的处罚时效已满。
从2013年至2014年,按照第78/2007号和21/2012/QH13号税务管理法、政府第98/2007号议定、2013年10月16日关于税务行政违法处罚和强制施行税务行政决定的第129/2013/NĐ- CP号议定、财政部2013年11月6日关于税务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第156/2013/TT-BTC号通知、政府2013年7月22日第83/2013/NĐ-CP号议定以及财政部2013年11月15日关于详细规定税务行政违法处罚的第166/2013/ TT-BTC号通知的规定,大南股份公司已违反税务法律。大南股份公司从2013年至2014年的违法处罚总金额为5,046,782,894越盾。
(记者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