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贸易活动中违反行政行为要增加罚款

2010-12-06 00:00

政府颁发了ND-CP/2010/112号议定修改和补充了政府ND-CP/2008/06号议定中的一些条款,规定在贸易活动中违反行政行为要增加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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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对于一些违反行政行为将增加罚款。具体来说,对于经营属于禁止经营货物的行为,如果货物价值达5千万到7千万越盾以上,则罚款金额从原来的1千万到1.5千万越盾将增加至从1千万到2千万越盾;如果货物价值达7千万到1亿越盾以下,则罚款金额为2千万到3千万越盾,替换原来的罚款金额1.5千万到2千万越盾。此外,新的议定也补充规定,如经营属于禁止经营货物的价值为1亿越盾以上将罚款3千万到5千万越盾,否则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除了增加原来罚款金额之外,本议定也补充新罚款额度。具体如下,如果以前规定经营价值1亿越盾以上的走私货物行为只处行政罚款,现补充规定如经营价值1亿越盾以上的走私货物行为将被罚款1千万到2千万越盾;对于经营假冒伪劣产品价值达3千万越盾以上,如果想免其刑事责任将罚款2千万到3千万越盾。

《来源:越共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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