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享受海关优先制度的期限

2013-09-27 00:00

国家财政部刚颁行了第133号通知,修订享受海关优先制度的期限和第86/2013/TT-BTC号通知的一些表格。

据此,企业在海关总局局长签发对企业采用海关优先制度的决定之日起三年期内(以前是两年)可享受首次海关优先制度。

此期限届满后,如果企业仍满足所提出的条件,那么将延长享受海关优先制度的期限。   

与此同时,财政部还修订第86号通知的一些表格如:优先企业承认备忘录,优先企业承认决定,年度、季度进口情况、数据报告等。

《据:平阳报;记者:竹黄》

编译: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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