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的导言:过去期间,平阳报已刊登系列文章,反映大南股份公司在展开神浪III工业区过程中已有违规的土地分块出售行为。政府监察总署在2014年7月4日第1549/KL-TTCP 号结论内对这些违规行为已做出明确的结论,同时政府总理也指导处理政府监察总署结论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近期,在实施政府总理的指导意见以及政府监察总署第1549号结论内容过程中,在平阳省人民委员会公布2015年8月13日第2735/KL-UBND号监察结论之后,该全面监察结论继续指出大南股份公司的其他违规行为。
大南股份公司已擅自在神浪III工业区把土地分块和出售。
神浪III工业区由大南股份公司当投资业主,坐落在平阳工业、服务和都市综合区规划中,获得平阳省人民委员会在2006年6月22日第2940/QĐ-CT 号决定内的1/2000详细规划批准。据该规划的土地使用目录,行政、服务、仓库、住区的用地面积为71.388公顷,工厂、企业建设用地面积为319.729公顷,技术工程建设用地面积为7.242公顷,交通用地面积为80.634公顷。对于属于行政、服务、仓库、住区规划(71.388公顷)的住区(面积为61.5公顷 – 整数),是坐落在集中型工业区内的工程,由投资业主承诺建设高于三层楼的公寓,旨在服务于在工业区工作的工人、职员和专家。这样,在给投资业主审批项目、交地和批准1/2000详细规划过程中,省人民委员会一直按规定进行,并一致神浪III工业区是一个没有居民生活的集中型工业区。
但是,在展开神浪III工业区项目过程中,大南股份公司已实施“合资”形式,而事实是将住区的土地面积(61.5公顷)分块和转让,在该工业区内形成自发居民区。具体,从2008年10月起,投资业主已把土地分块,每块地面积为100 - 120m2,售价180万-300万越盾/m2 (根据土地位置)。投资业主——大南股份公司擅自在工业区内把土地分块出售的行为不符合有关使用工业区土地的法律规定和所获得批准的详细规划。
因此,2008年11月14日,平阳省人民委员会已颁布第3259/UBND-KTTH号公文,要求神浪III工业区投资业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和按所获得批准的详细规划展开实施工业区项目,确保用地结构,特别是要按正确目的使用住区规划面积,仅用于为在工业区工作的专家、职员和工人服务,不许转让和以其他目的使用。
但是,投资业主不严格执行省人民委员会的指导,继续以把土地分块出售形式调动资金,并日益活跃地进行,以大数量售给省内外顾客。土地买卖情况得到公开,影响着我省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调控工作以及平阳工业、服务和都市综合区的发展规划。因此,平阳省人民委员会于2009年8月24日继续颁布第2460/UBND-KTTH号公文,关于检查神浪III工业区项目实现情况。结果,截至检查的时候,投资业主已把土地分成2630块,面积为32.3公顷,地块出售总额为4143亿越盾。
面对上述情况和根据检查团的结果和公安厅的报告,平阳省委已开会并于2009年10月5日颁布第339/TB-TU号通知。该通知结论:神浪III工业区未投入运行,但是投资业主已以基础设施合资协议形式(实际是把土地分块出售)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这是不符合所获得批准的规划和法律规定;同时不允许以任何形式转让工业区的土地。据此,省人民委员会于2009年10月21日颁布第3184/UBND-KTTH号公文,要求投资业主紧张按所获得批准的详细规划对功能区(行政、服务、仓库、住区)设立1/500详细规划并呈上省人民委员会审批,并不允许投资业主以任何形式转让工业区内的住地区。
黄威勇先生以书面检举平阳省人民委员会主席黎青恭(现已退休),检举内容是黎青恭先生(那时是省人民委员会常务副主席)2009年10月21日签发第3184/UBND-KTTH号文件不允许大南股份公司转让神浪III工业区内的住地区。黄威勇检举后,政府总理已指导政府监察总署成立小组,对检举信内容核实。
政府监察总署2014年7月4日第1549/KL-TTCP号结论肯定,大南股份公司已实施合资协议,实际上是不够条件及不符合规定地把土地分块和转让,具体:“‘神浪III住区项目’由大南股份公司自己定名,但是未获得有权责机关批准,1/500详细建设规划未获得批准,未按项目进度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合资’协议的内容不符合2005年11月29日第60/2005/QH11号《企业法》第4条的规定,实际是转让土地使用权。那么,大南股份公司已不按所承诺的建设高层公寓的目的使用土地;擅自把土地分块出售的行为是违反2003年《土地法》第11条、第107条第2款和第110条第1款。”
政府监察总署2014年7月4日第1549/KL-TTCP号结论指出:“大南股份公司已实施合资协议,实际上是不按规定擅自把土地分块和转让…。面对上述情况,平阳省省委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委员会已指导各有关厅局、行业部门进行检查和处理。其中,省人民委员会原常务副主席黎青恭签发第3184/UBND-KTTH号文件‘…不允许以任何形式转让工业区内的住地区…’。核实结果显示,黎青恭先生签发上述指导文件的事符合他的权责,符合平阳省省委常务委员会、省人民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并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检举内容不够依据。责任属于检举人。”
政府监察总署第1549号结论还要求平阳省省委、省人民委员会指导各职能机关澄清、处理在神浪III工业区内的土地分块出售事宜。特别是,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18日第1071/ VPCP-V.I号公文已传达政府总理的指导意见,其中要求平阳省省委、省人民委员会审查有错误的组织和个人的责任…并指导职能机关澄清和处理在神浪III工业区内的土地分块出售事宜。平阳省已经和正在严格实施政府总理的指导意见以及政府监察总署的结论内容。但是,在实施这些内容的过程中,大南股份公司像本报曾反映这样有不与平阳省各职能合作的动态。
* 据平阳省公安厅提供的材料:“在神浪III工业区的土地买卖活动最活跃的时候是2008年8月21日和24日,给这里造成不动产热。那时,当地人和来自胡志明市、同奈等省市的人到神浪III工业区进行土地交易和买卖;甚至还再买大南股份公司给其人员销售土地时递交的卖地收据。在现场买卖对象包括多种对象如:自己介绍是大南股份公司的人员,房地产中介公司代表,已买公司土地但有转卖需求的个人…。” (未完)
(记者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