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自印、托印发票的期限为自行政违法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的12个月。在此期间内,违规企业要领购和使用由税务机关发行的发票。具有高税务风险的企业在税务机关要求时也要停止使用自印、托印发票,并转用税务机关的发票。这些规定从3月1日起实施。
《据:平阳报;记者:青红》
编译: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