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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规定

2014-01-23 00:00

司法部副部长丁忠颂已颁行第22/2013/TT-BTP号通知,详细规定和指引实施第24/2013/ND-CP号关于实施有关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与家庭法》若干条款的决定的若干条款。

一些注意事项:

1. 越南公民与外国人结婚,若当事人属于以下场合之一要到咨询中心以得到咨询和协助:男女双方年龄差20岁以上;外国人第三次结婚或曾与越南公民结婚但离婚了;男女双方尚未互相了解对方的个人和家庭情况;尚未互相了解对方国家的语言、风俗习惯、文化、婚姻家庭法律。若越南公民会外国人的语言或外国人会越语,同时两个人在司法厅面谈的结果显示双方互相了解对方的个人和家庭情况、对方国家的语言、风俗习惯、文化、婚姻家庭法律,则不要补充咨询中心的确认书。

2. 与当事人面谈时,司法厅干部澄清双方在结婚中的自愿因素和结婚目的,各方对对方的个人和家庭情况、其国家、地区的语言、风俗习惯、文化、婚姻家庭法律的了解程度。在面谈过程中发现被问的当事人的认识方面有所异常、其行为没有自主,司法厅干部要求当事人到越南神经专科医疗组织重复做体检。  

3. 若经审查发现婚姻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安全,或具有不法出入境、人口贩卖、不法婚姻中介、假婚姻为了出境、得利目的等迹象或有涉及公安机关职能的其它问题,司法厅向同等级的公安机关发送公文,附一套婚姻登记手续复印件,提议明确实事。本通知自2014年2月17日起生实施效力。

《据:平阳报;记者:阮福》

编译: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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