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总理刚签发关于举行纪念日,授予颁发,奖励形式、竞赛称号接受仪式,对外和外宾接待仪式规定的第154/2013/ NĐ-CP号决议。
该决议从2013年12月16日生施行效力。根据第四条规定,我国有八个重大节日包括:春节(农历正月初一),越南共产党成立日(1930年2月3日),始祖雄王忌日(农历三月初十),南方解放、国家统一日(1975年4月30 日),奠边府大捷日(1954年5月7日),胡志明主席诞生日(1890年5月19日),八月革命日(1945年8月19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庆日(1945年9月2日)。
关于授予颁发,奖励形式、竞赛称号接受仪式的第二十六条规定:
1. 仪式主持人是仪式主办单位、省人委会、部门机构单位领导代表人。
2. 不得个别举行授予颁发,奖励形式、竞赛称号接受仪式;只允许在国家重大节日,地方、行业、机构单位成立日、传统日,总结会议上结合举行(除对突出性出色成绩授予奖励形式、表彰抗战成绩的情况)。
3. 对每个奖励决定仅公布、授予和接受奖励一次。不举行游行或欢迎仪式从这个部门等级、这个地方到另一个部门等级、另一个地方。
4. 受奖励的集体领导代表人直接接受奖励决定、奖励形式和集体的竞赛称号。受表彰的个人直接接受奖励决定、奖励形式和竞赛称号。对于追授情况,受追授的人的家属代表可以代领。
5. 颁奖、授予竞赛称号要从高等级至低等级的秩序进行。如果是同一个奖状等级,则先发给集体,后发给个人;献授予,后追授。
6. 在公布奖励决定,授予,接受奖励形式、竞赛称号过程中,没有相关责任的人不得在奖台上送花、拍摄、摄影。
《据:平阳报;记者:阮高》
编译: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