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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公告资源税法施行细则,其中规范应缴税的资源产品项目清单

2010-05-28 00:00

越南政府已于本(2010)年5月14日发布第50/2010/ND-CP号公告,有关资源税法第2、5、6、7、9条文之施行细则,并规定自本年 7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适用课徵资源税的项目,计有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原油(系指自然状况的液体碳氢化合物、Asphalt、Ozokerite及以凝聚或萃取天然气收取的液体碳氢化合物)、天然气(系指从油井开採之气体碳氢化合物,包括天然湿气、乾气、油井开採油气及从天然湿气萃取碳氢化合物后剩馀的气体)、煤气(系指液或气体甲烷Methane)、天然林产品(包括天然林及其他相关产品,惟政府交付税损人天然林地区事养殖动物及种植茴香,肉桂,沙仁及草果则除外、天然海产(包括海洋动物及植物)、天然水源、天然燕窝及越南各相关部会提报政府报请国会常务委员会审核之其他资原产品。

前列公告亦规定资源产量课税单位之计算,其中对于供工业用的天然矿泉水,天然温泉水及天然水,按越南度量衡标准系统规定之立方米或公升计算,若无法适用越南度量衡标准系统者,则以企业开採资源课税期裁定计税的资源产量。

资源课税价之计算:对于供水力发电使用的天然水源,以其商业电力之平均价格计算;对于木材则以其交货地售出价计算,若无法认定售出地价格者,则以省市人委会公告的价格表计算;对于原油、天然气及煤气,以其交货地(即依据石油天然气合约转移货品所有权地)的售价计算;对于开採供出口的资源产品,以其产品离岸单价计算。

(来源:驻胡志明市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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