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政府的从2015年1月1日起生效的第103/2014/NĐ-CP号议定,月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将大幅度上调,具体:一类地区为310万越盾(增加40万越盾)、二类地区为275万越盾(增加35万越盾)、三类地区为240万越盾(增加30万越盾)、四类地区为215万越盾(增加25万越盾)。
此外,该议定还规定一些新的重要内容。例如,适用对象包含依据《企业法》第170条第二项a款和第三项不进行重新注册登记或尚未转换的越南外资企业在内。
该议定还规定确定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并取代政府的第182/2013/ND-CP號议定。
《记者:松茶;编译: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