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年11月起,排气量在100 cm3以上的摩托车所有者对自己摩托车缴纳15万越盾的公路使用费(以前为10万越盾)。如果所有者不缴费,可被处以一至三倍费用的罚款。具体,财政部第133号通知规定,对排气量100cm3以下和100cm3以上的摩托车征收的费用最低分别为10万越盾和15万越盾。
该通知还提出摩托车所有者实施缴费义务的规定。具体,对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产生被所有权的摩托车,所有者于本年7月(从7月1日至7月31日)申缴费;对于从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产生被所有权的摩托车,所有者于下一年1月(截止1月31日)进行申费。
在接下来的几年内,如果没有摩托车数量增减,所有者于每年1月(截止1月31日)进行缴费。如果所有者不按规定缴公路使用费,将被处以一至三倍费用的罚款。
据第133号通知规定,根据地方的实际条件,省人民委员会将指导乡、坊、镇人民委员会当收费机关,指导邑、村、街道负责人指引当地摩托车所有者申报驾驶工具和交费。
《编译: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