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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摩托车增加公路使用费

2014-11-04 10:08

从本年11月起,排气量在100 cm3以上的摩托车所有者对自己摩托车缴纳15万越盾的公路使用费(以前为10万越盾)。如果所有者不缴费,可被处以一至三倍费用的罚款。具体,财政部第133号通知规定,对排气量100cm3以下和100cm3以上的摩托车征收的费用最低分别为10万越盾和15万越盾。

该通知还提出摩托车所有者实施缴费义务的规定。具体,对从每年11日至630日产生被所有权的摩托车,所有者于本年7月(从71日至731日)申缴费;对于从每年71日至1231日产生被所有权的摩托车,所有者于下一年1月(截止131日)进行申费。

在接下来的几年内,如果没有摩托车数量增减,所有者于每年1月(截止131日)进行缴费。如果所有者不按规定缴公路使用费,将被处以一至三倍费用的罚款。

据第133号通知规定,根据地方的实际条件,省人民委员会将指导乡、坊、镇人民委员会当收费机关,指导邑、村、街道负责人指引当地摩托车所有者申报驾驶工具和交费。

《编译: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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