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刚颁布第54/2015/TT-BCA号通知,补充登记电动摩托车、电动机车的规定。
根据公安部刚颁布的新通知,从2015年12月6日至2016年6月30日,关于对电动摩托车、电动机车登记机动车登记和发放车号牌的规定如下:登记人仅要向有权机关提交:a-电动摩托车、电动机车登记申报单(按照表格);b-户口簿复印件(若机动车所有人是个人),机关、组织的介绍书(若机动车所有人是机关、组织);c-出示机动车登记人的身份证号;若机动车所有人是个人,那么还要出示户口簿正本,以核对。
机动车登记机关有责任按照上述规定检查机动车登记材料、检查机动车的实际情况:如果机动车有足够的发动机号、车架号并符合机动车登记材料,可以立即发放车号牌并给机动车所有人开具写明领取日期的收据。
如果机动车仅有发动机号或车架号,没有发动机号和车架号,有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但是磨损、腐蚀,那么机动车登记机关发放车号牌并根据车号牌重新打刻机动车号(如果可以)、车架号,并给机动车所有人开具领取凭证。不收机动车号、车架号打刻规费。
从收到足够、符合的材料之日起的两个工作天期间内,机动车登记机关给机动车所有人解决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对于没有发动机号的机动车,而机动车登记机关不能打刻,那么在给机动车所有人发放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发动机号”专栏上写明“没有”。
上述时间结束后,登记人将要进行法律规定的充足机动车登记材料和手续。
(明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