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除了有关企业权和义务、采用于解决企业登记手续的原则的一般规定之外,新议定还规定经营登记机关与税务机关之间的通过创造和使用企业号码规程的电子自动连通配合机制。据此,每家企业将得到唯一号码,叫做企业号码。该号码也是企业的税务号码。企业号码通过企业登记国家信息系统、税务登记信息系统得到自动创造、发送和接收,并写在企业登记证书上。同时,国家管理机关一致使用企业号码来管理和交换企业信息。
该议定的另一新内容是企业登记证书发放时间的缩短以及经营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之间的电子连通配合机制规定。据此,经营登记机关向企业发放企业登记证书的期间为在收到企业的合格材料之日起的三个工作天(以前是五个工作天)。新规定还补充关于企业公章样本申报材料的规定,为企业申报公章样本创造最便利条件,为改善按各国际组织评价的我国经营起事指数作出贡献。
(P.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