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于2015年7月9日颁佈关于协助创造就业政策及就业国家基金的第61/2015/NĐ-CP号议定。该议定详细规定实施《劳动法典》及《就业法》若干条款,关于公共就业政策、协助输送劳工按合同赴外国工作,协助為青年创造就业机会、就业国家基金。 近贫困户的劳工、为革命有功者亲属的劳工按合同出国工作时可享受优惠贷款。贷款限额等于劳工与服务公司或输送劳工出国工作的事业单位所签订的合同载明的100%出国工作费用;若贷款额超过5千万越盾,借款劳工要按法律规定提供担保财产。贷款期限不超过合同载明的劳工在外国工作期限。优惠贷款利率等于贫困户贷款利率(根据政府在不同的时间段规定);逾期利率等于上述贷款利率的130%。 此外,该议定还规定就业国家基金可向雇用大量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占劳动者总数的30%以上)的中小型企业、合作社、合作组、个体户提供优惠贷款。每个项目和每名被雇用的劳动者的贷款限额分别為10亿越盾和5千万越盾。贷款期限不超过60个月,具体贷款期限由社会政策银行与借款对象根据资金、生产经营周期和借款对象的还款能力来商量。 该议定从2015年9月1日起生效。(垂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