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该通知规定,规定在第03/2014/NĐ-CP号决议的第三条第一款的有就业增加的劳动者人数是本报告期内的就业劳动者人数和上报告期内的就业劳动者人数之间的增加或减少差异的人数。有就业增加的劳动者人数分为城市和农村地区;经济行业群;性别。有就业增加的劳动者人数被综合从合法居住在地方的劳动者的就业信息。
该通知还规定,第03/2014/NĐ-CP号决议第七条第一款和四款规定的招聘需求和招聘结果公开通知的事通过以下形式得到实施:贴在招聘单位的总部、分支、代办处的通告栏上;在新闻媒体上通知。在单位开始运作之日起30天内,雇主要设立在单位总部、分支、代办处的劳动者管理册。
该通知从2014年10月2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