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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遗失的罚款限额为2千万越盾

2013-10-04 00:00

政府刚颁行第109/2013/ NĐ-CP号决议,关于价格、费用、手续费、发票管理领域中的行政违法处罚规定。据此,如果已发行但尚未开具的发票或者已开具但尚未提供给客户的发票遗失、被烧、损坏,将被罚款最多2千万越盾。如果留存联遗失、损坏,还将按照会计法受处罚。

如果不按准确时间、顺序开具发票,不将发票交给购物人,开具不准确发票,发票开具日在发票购买日前等行为将被罚款最多8百万越盾。不按规定取消或不取消发票的行为将被罚款最多4百万越盾。该决议自2013年11月9日起生效。 

《据:平阳报;记者:青红》

编译: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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