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省对摩托车的公路使用费征收规定

2013-10-03 00:00

平阳省人委会刚颁行了2013 年9月19日第25/2013/QĐ- UBND号决定关于对省内摩托车的公路使用费收费限额、收费管理和用费规定。

据该规定,对排气量不超过100毫升的摩托车每年征收5万越盾,排气量超过100毫升的摩托车每年征收10.5万越盾。

关于收费管理工作,各坊、镇可留下收费总额的10%,用于支付征收工作组织经费。各乡可留下收费总额的20%。乡、坊、镇人委会,即征收机构,将其余款项缴纳给省公路养护基金。

关于交费时间,机动车登记证书签发于2013年1月1日之前的持证者于2013年10月进行申报和缴纳2013年全年公路使用费。对于证书签发期间从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则申报和缴纳年收费的一半,申报和交费期限至7月31日为止。签发期间从7月1 日至12月31日,则在下一年的一月(31日为止)进行申报和交费。    

《据:平阳报;记者:美幸》

编译:玉秀

分享
intNumViewTotal=149
Quay lên trê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