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局刚颁行第11463/TCHQ-TXNK号公文,引导实施对用于生产出口的产品的进口原材料退还增值税的规定。
据该公文,企业已缴纳用于生产出口的产品的进口原材料增值税并已经出口产品,那么该款税额被视为过纳的。因此,已为用于生产出口的产品的进口原材料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可办理增值税退税申请手续如果能够满足所有条件。
《记者:青红;翻译:玉秀》